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转让方无关。若给转让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意向受让方要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期间,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转租、抵押、转让及改变用途;遵守合同内各项规定,如不遵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保证在其使用转让标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该资产后,在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各类纠纷等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将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不抵扣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且收到交易双方共同提交的交易价款划转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划出价款,并向受让方退还保证金。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转让方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该项目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需于7日内完成报废车辆的相关手续,并将全套报废手续交付给转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