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废旧物资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废旧物资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并签署《交割确认书》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转让方下达开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该物资包区域内全部标的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1天,应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拆解、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 |